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质量攻关管理工作,激发各行业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推动企事业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质量攻关,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日前,我市制定出台《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质量攻关是指针对质量问题,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遵循科学的活动程序,开展质量改进与创新,提升质量水平,增进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攻关项目申报、立项、培训、跟踪服务、成果评定、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启动年度质量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申报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成立的进行行业质量管理的专业组织;申报项目在提质增效、节能降耗、优化服务、自主创新等方面预期带来显著成效;申报项目不得与历年优秀成果项目雷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立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通过立项审核的项目列入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计划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程序;定期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策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项目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开展质量攻关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工具和方法,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跟踪服务工作,适时深入项目单位指导、检查和督促项目进度,帮助解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成果材料。质量攻关成果技术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市市场监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建质量攻关技术评定组进行成果技术评定,优秀成果单位、参与人员和组织者将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表扬。
根据《办法》,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召开天津市质量攻关优秀成果交流会;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本行业、本区域开展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宣传推广活动。同时,对发现项目单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天津市质量攻关优秀成果认定的,撤销其优秀成果的认定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质量攻关项目。